手机短信证据保全 确认债权债务事实

liuchanglong 2014-11-11 5250

宁夏新闻网 


[p=25, null, left]日,年迈的刘女士满脸焦虑地来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,请求公证人员的帮助。[/p][p=25, null, left]  [/p][p=25, null, left] 原来,一年前,刘女士的朋友张先生向她借了23万元,用于生意的资金周转。刘女士心想大家都是朋友,关系也一直还不错,而且目前自己的钱也没什么用处,就爽快地把钱借给了张先生,对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作任何书面的约定。一年后,刘女士听说张先生的生意起色不大,而且自己的家庭遭遇了变故,害怕自己的借款以后没了着落,就几次打电话给张先生询问还款一事,张先生却百般搪塞。刘女士想到法院诉讼,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一时无计可施。刘女士百般无奈来到了公证处,公证人员审查了所需的相关材料,并与其商讨之后,决定作一个电话录音的证据保全公证。[/p][p=25, null, left]  [/p][p=25, null, left] 一切就序,刘女士在公证人员的面前,拨打了张先生的手机,但被对方拒绝接听。但是,张先生回复了一条短信,内容为:“什么事?我很忙。”刘女士答:“我们借款的事已经和你说了几次了,我借给你的23万元,你什么时候能还?”张先生回复:“你再等等,我现在手头紧。”于是,公证员依程序将上述短信内容进行了保全。后来,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,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,经过保全的短信内容就具有了决定性价值。法院认定了该证据,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张先生至今还未还款的事实。[/p][p=25, null, left]  [/p][p=25, null, left] 据介绍,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,通常情况下,公证机构都会通过法定程序收集、固定、确认对手机短信的内容,当短信具备合法性、相关性、排他性等特征,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,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,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。(记者 杨秀丽 通讯员 贺燕波)[/p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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